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981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报酬464741元。案件受理费8271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计11141元,由被告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公积金、保险,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存款351.29元,于2020年5月13日委托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名下鄂G×××××的车辆,2020年5月15日对方法院回复,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3、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4、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委托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省××城区燕矶镇××村有房产,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委托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北省××城区燕矶镇××村(不动产权证号:090822724、090822725、090822726、090822727、090822722、090822723、090822721)的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其不动产轮候查封;
7、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除冻结银行账户存款351.29元和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