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执2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船舶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经营者:***,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船舶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舟山市定***船舶配件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462.01元及利息(以110462.01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计1388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658元,由被告舟山市定***船舶配件经营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19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相关财产,除委托浙江舟山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未能实际扣押到的浙L×××××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4、2019年12月5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投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2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变动情况;
6、2020年2月29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舟山市定***船舶配件经营部已于2013年注销;
7、2020年5月6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除查封的未能实际扣押到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8、2020年5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查封的未能实际扣押到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华
审判员 吴 奇
审判员 黄 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