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98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33094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