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船舶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船舶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舟山市定***船舶配件经营部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30957.01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孟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