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4402号之一
原告: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266672930,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东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6767195092,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集聚区纬二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与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远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煤业集团给付承揽酬金700823.17元。
煤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双方已明确约定,故应移送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4份合计标的为3809267元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管辖。远洋公司诉讼请求数额为700823.17元,本案应由中站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云昌
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
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