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芈阳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194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芈阳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治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芈阳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芈阳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芈阳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7406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