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495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中灵平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中大道长江村路段。
法定代表人:于永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吉飞,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扬中灵平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聂道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邢小辉
书 记 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