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1民初1978号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216427-3。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034053-6。
法定代表人魏安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