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3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英,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发辉,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5日。
现申请人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15000元资金予以保全,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15000元资金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景东平
审判员  盛 媛
审判员  辛 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