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1978号之二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蕙,女,苗族,***年7月7日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小凡,女,汉族,1980年3月5日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男,汉族,1963***16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魏安鹏,董事长。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蔡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利莉
代理书记员  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