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与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3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英,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发辉,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5日。
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陕0323财保5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15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有关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现申请对诉前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15000元资金的保全措施。
审判长  景东平
审判员  盛 媛
审判员  辛 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