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平。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泽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萍,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安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平。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原审被告:贾泽纪。上诉人***、上诉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兰州宏图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泽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629元,上诉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10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李文轩审判员徐长飞审判员周红霞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苟志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