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36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告: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关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桂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蓝云,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永亮,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原告***与被告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巩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艳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