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17240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号东门百货广场大厦西座楼13楼89-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7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1808217045。
被告:内蒙古伊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8。
法定代表人:裴未生。
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伊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玉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