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民初1028号
原告:黑龙江睿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滨才城公园时代翠锦居B栋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德伦堡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大广工业集中区源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占锋,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睿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德伦堡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睿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黑龙江睿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睿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计1,701元,由原告黑龙江睿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莉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