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4民初1993号
原告:**,男,汉族,华亭市人,居民,住华亭市。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
被告: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南面滩路268号软件大厦B区三层。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合计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3元,减半收取48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小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