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7591号
原告:**,男,汉族,大专文化,甘肃兰州人,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高新区南面滩路268号软件大厦B区3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景泰人,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承担。
审判员 尹 宏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吕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