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7591号
原告:**,男,汉族,大专文化,甘肃兰州人,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高新区南面滩路268号软件大厦B区3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景泰人,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承担。
审判员 尹  宏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吕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