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南面滩路268号软件大厦B区3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申请人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国峰
审判员 雷恩辉
审判员 柳 虹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