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602民初4275号 原告: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锦公司)诉被告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恒大公司向宏锦公司偿付工程款454551.22元(其中工程质量保修金410275.65元);2.请求依法判令恒大公司向宏锦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34340.76元(截至2022年4月30日止,此后利息损失以454551.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两倍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恒大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23日,宏锦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了武威恒大绿洲首期外墙(第二标段)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甘兰工合字14[0.42-7]013)承建武威恒大绿洲首期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暂定造价为6228522.63元,总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日),按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及先后顺序进行施工。该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第四款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息支付3%,其余2%待五年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该合同签订后,宏锦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4月14日,宏锦公司完成的保温工程经兰州滨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竣工报验单验收合格并交付。2021年10月8日,***公司与恒大公司结算形成签字**的结算确认书和对账单,确认该工程结算总价为8252232.85元,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9月13日尚欠余额为454551.22元(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410275.65元,工程尾款44275.57元)未偿付。现工程质量保证期五年已届满,宏锦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恒大公司推诿拖付。现起诉要求恒大公司尽快偿本付息。 恒大公司承认宏锦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因此宏锦公司起诉主张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恒大公司对宏锦公司提供的证据,即武威恒大绿洲首期外墙(第二标段)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甘兰工合字14[0.42-7]013),工程竣工报验单,结算确认书和对账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宏锦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恒大公司承认宏锦公司在本案中起诉主张的事实,故对宏锦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宏锦公司与恒大公司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义务明确,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双方理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约履行。现工程质量保证期限已届满,恒大公司理应在积极清偿剩余工程尾款44275.57元同时还应及时偿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10275.65元,***公司起诉要求偿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利息,因当事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依法支持,故宏锦公司起诉主张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不予支持,但其起诉主张的工程尾款44275.57元理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工程结算之日即2021年10月8日起核算偿付利息,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尾款44275.57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工程结算之日即2021年10月8日起核算偿付至本金44275.57元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410275.65元; 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先由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待案件审结执行后由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给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款4845元足额退还甘肃宏锦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