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与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中联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非公企业商会、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75号。
负责人:陈闯,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虎,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锡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傅家巷**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号201。
被执行人:兰州中联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非公企业商会,住所地兰州市天庆大道558号天庆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振兴,系该商会会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中联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非公企业商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甘0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9434284.79元(其中含借款本金8538546.87元,利息744754.92元,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78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4200元)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538546.87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中联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非公企业商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封了**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金昌南路158号03层003号的房产,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金昌南路158号03层002号的房产,因两处房产均设置了抵押权,且***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不能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威
审 判 员 唐力军
审 判 员 魏燕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靖林
书 记 员 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