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泰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18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商初字第699号
原告济南泰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被告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岳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泰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泰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慈勤玲
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
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 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