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执6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幢4单元15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何全军。

***与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289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44866.45元,申请执行费2073元。

在执行过程中,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本案执行依据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2890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撤销(2019)川0193执6479号案件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诉前调4030号《先行调解告知书》予以证明。

经审查,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2890号仲裁裁决书有效送达后十五日内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2890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28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