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4民初400号
原告:甘肃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永育,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甘肃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因被告已自愿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9.8元,原告甘肃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