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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2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湘江街1288-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诚 审 判 员  王 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 梅 书 记 员  李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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