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2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湘江街1288-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诚
审 判 员 王 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 梅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