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宏钊,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2.9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