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515号之二 原告: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新港国际商贸城电子商务中心15#-D区3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