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515号之二
原告: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新港国际商贸城电子商务中心15#-D区3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甘肃凯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