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020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0343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积极履行全部案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