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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3民初384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0343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27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诉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