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6145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乐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范高农。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丁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