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7524号
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503-5。
法定代表人:刘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范高农。
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