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3580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滨,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萍,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1983964P。
法定代表人:范高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撤诉,比照受理费标准1/4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于静
代书记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