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36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范高农,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