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6民初1814号 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79甲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主办的网站“大江网(域名:www.jxnews.com.cn)”上使用原告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高旻(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系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系知名摄影师,长年拍摄各类摄影作品,其作品具备极高的独创性及商业价值。2018年8月10日,高旻将其创作完成的系列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地授予原告行使,并授予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采取法律维权措施。网站“大江网(域名:www.jxnews.com.cn)”是由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并经营管理的服务宣传推广平台,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江西散文网(域名:www.jxnews.com.cn)”中采用了原告拥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摄影作品50幅,原告对其侵权事实均予以取证。原告认为,原告对涉案的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高旻(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系涉案作品编号分别为DSC0350、DSC0351、等50幅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其作品编号为DSC0350、DSC0351、DSC0372、DSC0377、DSC0392、DSC0393、DSC0477、DSC0486、DSC0491的9幅摄影作品的首发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首发网址为×××.cn/s/blog_74e84d680100yvib.htm1。其作品编号为DSC0182、DSC0188、DSC0193、DSC0196、DSC0213、DSC0253、DSC0286、DSC0361的8幅摄影作品的首发日期为2011年12月22日,首发网址为×××.cn/s/blog_74e84d680100zg5r.html。其作品编号为DSC0298、DSC0302、DSC0329、DSC0344、DSC0355、DSC0397、DSC0474、DSC0539、DSC0545、DSC0566、DSC0589、DSC0643、DSC0646、DSC0647、DSC0663、DSC0693、DSC0704、DSC0766、DSC0780、DSC0788、DSC0810、DSC0843、DSC0850、DSC0858、DSC0860、DSC0862、DSC0869、DSC0876、DSC0905、DSC0956、DSC0963、DSC0966、DSC0971的33幅摄影作品的首发日期为2013年4月19日,首发网址为×××.cn/s/blog_74e84d680101aezw.htm1。 高旻于2018年8月10日将其创作完成的所有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行使,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独占性的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针对本授权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的或签署之后开始发生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获得赔偿,本协议签署之前授权人已经自行维权的除外。授权期限自授权人签署之日起贰年,在授权期限内已开始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取证的案件,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仍未终结的,授权期限至案件终结。 经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2019)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4203号公证书公证,2019年5月16日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江西散文网(域名:www.jxnews.com.cn)”发布文章中使用了案外人高旻的编号为DSC0350、DSC0351等50幅摄影作品。截止本案庭审时,被告已经将上述摄影作品从其网站中删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存储数码电子原图、摄影作品创作及首发说明、授权书及相应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及附件公证视频截图的光盘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已经将涉案摄影作品删除,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据已查明事实缺席判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