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932号
原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37元,由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