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17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