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17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