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76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