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76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