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3512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17号。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咸金融港4-B1-901。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安路1号。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