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千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千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东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千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2501自编2503-2504室。
法定代表人:杨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市东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车河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第1栋(1)1单元16层03号房068号工位[小车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邓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辉,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丹,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千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62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千城公司上诉称,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发展过程中除了给付义务之外,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和对债权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保护的义务。本案中,《采购合同书》中采购项目的第25项“综合布线”及第26项“吊顶”并不是附随义务,而是《采购合同书》的给付义务,合同每项内容均是主体内容,并无主次之分。本案争议主要围绕布线及吊顶部分的履约、质量及验收问题等装饰装修部分。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施工地点位于贵州省都匀市,属都匀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千城公司与贵阳市东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会计金融系新商科智慧学习工场(实训室)设备采购,合同内容主要为学校设备采购,涉及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及买受人支付价款,东迅公司依据该《采购合同书》起诉要求千城公司支付货款,本案应为买卖合同。《采购合同书》第13条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应当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千城公司为合同甲方,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千城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建伟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奕坚
林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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