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

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健、窦宁康,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安江路6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洪金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霞,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7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19元,减半收取33,909.5元,由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宇宁
审判员  张忠星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