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

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健,系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宁康,系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安江路6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洪金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因与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啟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林红、朱闻天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19元,减半收取56,559.5元,由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啟星
审 判 员 林 红
审 判 员 朱闻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强文清
书 记 员 梁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