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7137-3号
原告: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金祥。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高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了(2021)辽0104民初7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432.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一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辽01破1-1号决定书,指定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组组长高巍为管理人负责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向本院发出解除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工作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432.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壮
审判员 刘 倩
审判员 丁燕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