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5364号
原告:深圳云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5Y10C。
法定代表人:林子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禄林,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深圳云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云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云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洋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罗钰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