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泰合丽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903民初1107号

原告: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11号东港财富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玉,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珊,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南沙假日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玉、张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数字电视全业务服务合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视听费51681.10元;判令被告拆除并退回259只机顶盒;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浙江***呈华廷酒店公司原名为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苑酒店”)。2018年5月28日,原告与仁苑酒店签订《数字电视全业务服务合同》,约定仁苑酒店采用包年方式订购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自计费起始日起共五年,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为26.80元人民币每月每终端;开通报告上载明的日期作为自主运营系统和个性化服务系统正式开通运营的日期,自开通运营之日起开始进行终端计费。双方同时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10万元。2019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普陀数字电视团体用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明确被告继承仁苑酒店的合同主体资格,继续履行与原告的运维合同书。当日,被告签署《普陀华数集客业务开通确认单》,确认开通数字电视直播259只终端,互动电视259只终端,从2019年7月20日起开始计费。然被告并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月服务费,截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视听费71681.10元。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就已开票的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视听费36975.10元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催讨,被告仅于2020年5月1日支付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脱,拖延至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8日,原告(乙方)与仁苑酒店(甲方)签订《数字电视全业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C-2018-88),约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有偿提供数字电视全业务服务,甲方采用包年的方式订购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自计费起共五年,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为26.80元每月每终端,已含21元每月每终端的数字电视服务费;双方确定甲方按季度以现金预交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暂停本公司同类产品,使用其他运营商同类业务的视为违约,应一次性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乙方有权拆回机顶盒,如机顶盒遗失或损坏,按实赔偿(第八条第一款);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单方暂停为甲方提供各项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欠费记录形成后首日至欠费交清日止,每日按欠费金额的百分之五计,若甲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该种情况下视为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同时应按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第一款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7月19日,被告签署普陀华数集客业务开通确认单,确认原告根据合同(合同编号:SC-2018-088)约定开通数字电视直播259只终端、互动电视259只终端。2019年7月20日,经仁苑酒店同意后,原、被告签订《普陀数字电视团体用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C-2018-088)约定,被告承继仁苑酒店的合同主体资格,继续履行与原告的运维合同书。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服务费为71681.10元,被告于2020年5月1日支付了20000元,对于剩下的服务费一直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仁苑酒店之间的《数字电视全业务服务合同》、《普陀数字电视团体用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现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51681.10元并返还机顶盒259只。双方的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结合双方的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等,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数字电视全业务服务合同》、《普陀数字电视团体用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二、被告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返还机顶盒259只;

三、被告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1681.1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原告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871元,被告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青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庄嘉超

代书记员 夏思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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