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11号东港财富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珊珊,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南沙假日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服务费51681.1元及违约金20000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6元及申请执行费9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第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若干,但无余款;第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就余款51681.1元要求分期支付:定于2021年9月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681.1元,并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元至服务费40000元付清止,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对此也表示同意。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受偿额20000元,剩余51681.1元本金及利息尚未被清偿。被执行人已付案件受理费796元及执行费97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呈华廷酒店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分期履行时间较长,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执行及其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浙0903执50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鹏飞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张佩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樊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