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星源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民初6808号
原告: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P)。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天台山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立欢,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璟晖,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星源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C)。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官塘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邱卓雄。
原告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星源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星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