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东旭医药有限公司

原告黔东南州东旭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三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4民初1280号之二
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新思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永勇。
被告:三穗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洪瑜清。
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三穗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黔2624民初12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三穗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11月27日,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已撤诉,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三穗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