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4民初1280号
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新思大道西侧黄弓段。
法定代理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颢,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兼法律顾问。
被告:三穗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洪瑜清。
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