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02执47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省。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解放路中段中乐时代广场2号楼东3单元809号房屋(产权证号:109000,109019号)二套,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70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