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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驿民初字第1845号
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东段贸易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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