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4913号
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面滩268号创业大厦C座9楼。
法定代表人:撖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达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7号1层12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71号第5单元25层2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达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博达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瑞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周鑫